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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倾斜爱心捐赠

 在《财富周刊》爱心助学活动开展期间,记者近日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我们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到慈善和公益事业中来,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对爱心捐赠的参与者予以了倾斜和支持。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经历了艰难起步、缓慢发展的阶段,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有了明显的改观。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正在恢复中发展壮大。其中,国家税收政策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记者了解到,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是基本的规定。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可以视捐赠项目的不同享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10%以内以及全额扣除”3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视捐赠项目的不同享受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或全额扣除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急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对于一些特殊的捐赠情况予以了特殊的税收优惠。其中,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发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优惠。

    同时,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会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的捐赠支出,现政策准予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对其他一些特殊慈善机构的捐赠也给予了全额扣除的政策。

    因此,参与捐赠的企业在年终清缴应纳税时,个人在纳税申报时只要提供非营利性机构开具的民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经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后,即可享受相关的捐赠政策优惠。

春城晚报记者  于重榕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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